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处(室),院属单位:
现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教育厅 省委教育工委机关公务活动用餐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四条 严格事先审批。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行程、频率、人员数量。因公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副院级领导公务外出须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院长审批;中层干部公务外出须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公务外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实行公函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以学院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公函由牵头部门(单位)拟稿、党政办公室审核制函。
第六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应事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关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食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食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 实行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公务接待归口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领导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工作及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来校考察交流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各类专项检查、评估、验收,承办(协办)上级有关部门指派的重大活动(会议)及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的业务部门领导来校交流等,由学院业务(事项)对口部门(单位)牵头接待,党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协助。
第十条 严格接待审批管理。公务接待应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统一管理。根据权限,公务接待由负责或牵头接待部门(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接待程序。公务接待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到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有关通知或收到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来访公函后,将有关通知或公函交党政办公室,启动接待流程。
(二)负责或牵头接待部门(单位)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办理接待审批手续。
(三)负责或牵头部门(单位)制定接待方案,确定接待标准、内容、时间、地点、行程、接待人员、车辆安排、宣传报道等。接待方案确定后,分发各相关部门(单位)执行,重大接待活动由负责或牵头接待部门(单位)的分管院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化,负责或牵头部门(单位)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院领导。
第十二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教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三条 严格住宿标准。公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花草、水果、点心、香烟等。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特殊情况确需学院承担的,须事先经分管接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部分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来宾自理。
第十四条 严格用餐标准。在公务活动接待中,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活动用餐按照《学院公务活动用餐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原则上安排在教工食堂用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活动用车由后勤处统一安排,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十六条 规范会务安排。公务接待期间召开的座谈会或汇报会,由负责或牵头接待部门(单位)根据通知或公函确定会议规格、时间,提前申请会议室、布置会场、通知参会人员。根据对等原则,邀请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见会谈,合理控制会议规模,切实减少陪会现象。会场布置要简朴,一律不摆放花草、水果、香烟等。会议资料的准备和保存按照学院《规范化办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不得超出预算总额。学院承办(协办)上级有关部门指派的重大活动(会议)有专项经费的,公务接待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按照学院经费开支和财务报账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分工协作。重大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请示相关院领导后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接待工作。牵头接待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宣传统战部负责宣传报道;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后勤处负责后勤保障和车辆安排;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涉外接待由国际交流处牵头组织,根据国家有关外事接待的规定执行。
接待活动如需邀请院领导出席,应提前告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附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纪检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