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号)《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湘教发〔2011〕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决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依纪决策、会议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与落实;
2、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制定;
4、学院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
5、学院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建设、校园规划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8、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校企合作办学及合同的签订;
9、学院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10、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11、学院重要岗位设置、特殊人才的选聘;
12、绩效工资标准的拟定和调整,教职工福利待遇重要事项的决定;
13、学院荣誉称号的设置、授予及院级以上的重大表彰事项;
14、工会、共青团及群众组织的重要事项;
15、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6、后勤工作中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确定;
17、国内外合作办学重大事项的议定及合同(协议)的签订;
18、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
19、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
2、教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
3、院级领导、后备干部的推荐;
4、县(区)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6、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7、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
2、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
3、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资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
4、单笔涉及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培训及其他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
5、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6、校园建设、老校区置换;
7、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院预算的调整;
2、学院年度预算内100万元(含)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事项;
4、教职工各项津贴和奖金发放标准的确定;
5、学院资产3万元以上的捐赠;
6、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机构。
(二)党委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纪律与监督,按《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党委日常工作制度》执行。
(三)院长办公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与程序,按《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工作制度》执行。
第五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
(一) 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会成员或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或拒绝执行。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干部选拔任用等,严格按《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执行。
(二) 加强检查督办。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的督办工作,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贯彻落实情况;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三重一大”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纠错和整改建议。
第六条 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纪委组织实施。
(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升、干部推选与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特殊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情形。
(四)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对于干部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